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东湖区政府主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职责,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研究制订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宣传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管理。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
(三)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管理全县聘用制干部工作,建立完善聘用合同鉴证,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四)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工作,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管理各项政策法规、实施办法和细则。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人才资源的管理开发工作。规范人才市场,发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的流动调配、档案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退休工作,贯彻执行工资、津贴、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县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签证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力管理,贯彻并监督企业执行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九)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十)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就业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一)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全县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
(十二)贯彻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
(十三)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等多项政策,并对各项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十四)管理和指导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